税企业发放的供暖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供暖企业的采暖费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享增值税、房产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入11月份,北方省份基本进入了供暖期。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供热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起了解:

一、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等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需做纳税调整,不得扣除。

这里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例如:某企业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1000万元,其当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140万元,若实际支出150万元,超出的1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福利费核算要求方面,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若未按规定设置账册核算,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税务机关可对职工福利费金额进行合理核定。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当前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集中在 “三北” 地区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同时叠加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的通用性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1、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3)享受条件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3、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享受条件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享受以上供热企业优惠政策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来源:甘肃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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