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产生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款项,本质是用人单位为弥补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经济过渡成本而支付的对价,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相关个税。
员工离职,单位支付给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于支付补偿金的企业方,其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
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并非单一款项,而是涵盖三类核心内容。
1、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最核心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于弥补劳动者失业后的收入缺口,比如企业裁员时向员工支付的核心补偿款项。
二是生活补助费。针对部分特殊离职情形,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基本生活过渡,例如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额外发放的生活补贴。
三是其他补助费。除上述两项外,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的各类辅助补偿,比如针对工伤职工的额外补助(不与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抵扣)、离职时发放的医疗相关补助等。
2、易混淆的几种情形
需注意一次性补偿收入与其他类似一次性款项的区别,常见易混淆的一次性款项有:
(1)排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金
若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未续签,单位发放的补偿不属于此类收入。这类收入属于正常劳动关系终结的款项,需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税,而非适用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内免税” 的政策。
(2)排除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获得的专项报酬,是基于后续履约义务的支付,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补偿,不纳入该一次性补偿收入范畴,需单独按对应规则计税。
(3)排除非补偿类款项
离职时发放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拖欠的工资等,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正常计税,不能享受离职补偿的税收优惠。
(4)区分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虽也是一次性款项,但属于退休相关补贴,计税方式为按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后计税,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规则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64号)相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务举例:
案例一:小王离职后收到了18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尝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万元。
免征部分: 70000元X3=210000元
210000元>180000元,因此小王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免征范围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小张离职后收到了22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万元。
免征部分:70000元X3=2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20000元-210000元=10000元
个人所得税 10000元X3%=300元
三、支付企业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一次性补偿,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
只要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补偿金支付凭证等合规资料,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需额外特殊税务处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正常填报相关成本费用即可。
来源:青岛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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