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销售额超小规模标准(除特定单位、自然人外)须登记;未达标但会计健全可自愿登记海南国税局。规定登记时限、统一生效日为当期1日,逾期将强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需填报对应表格,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026 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政落地,相关热点问题备受关注。本文梳理登记办理、逾期处理、凭证抵扣、资料留存等核心问答,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一、我是一家非企业单位,符合原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新政实施后,我不再符合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我是否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实施条例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对于符合原政策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不符合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政策起,其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举例说明:某非企业单位E,2024年三季度至2025年二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首次超过500万元,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E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
2026年起,E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E自2026年1月起的销售额将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若E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再次超过规定标准,则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K,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1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0月超过规定标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根据规定,K应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若K未在2026年11月申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K自2026年11月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为2026年10月1日。
三、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J,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J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J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
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四、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事项,应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具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主动办理登记,应将会计核算健全说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应将销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应税交易属于偶然发生的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选择或者退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将身份信息、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来源:湖南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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