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购卡时,售卡方开具不征税普票;持卡消费时,门店不得再开票,仅在结算环节由门店向售卡方开票,避免重复开票。
税务小管家:
别着急,这并不是超市为了不遵守税法规定或是为难消费者,一起来了解下购物卡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关系,就会明白为什么不能开具发票。
总结一下:
① 购卡环节
购卡方(公司) → 支付款项 → 售卡方(超市总部)
售卡方(超市总部) → 收款,交付购物卡 → 购卡方(公司)
售卡方(超市总部) → 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 购卡方(公司)
购卡方(公司) → 发放购物卡 → 持卡人(员工)
② 消费环节
持卡人(员工) → 购物、使用购物卡付款 → 超市门店
超市门店 → 不得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③ 结算环节
超市门店 → 开具普通发票 → 售卡方(超市总部)
售卡方(超市总部) → 结算购物卡款项 → 超市门店
为什么超市不能给使用购物卡支付的消费者开发票?
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发票已经在购卡环节开具过了,所以在 “用卡”,也就是消费环节不能再次开具发票,否则会导致同一笔交易重复开票。
举个例子:
① 购卡环节:A 公司向甲超市总部(简称 “乙集团”)购买了一批甲超市的购物卡,一共 30 万元。乙集团向 A 公司开具总额为 30 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为 “不征税”,乙集团这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A 公司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 消费环节:A 公司将购物卡发给员工,员工张三拿着购物卡到甲超市购买了 3000 元商品。此时,甲超市需要就这笔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张三开具增值税发票。
③ 结算环节:甲超市根据购物卡结算的金额向乙集团收取款项,并向乙集团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三条
该政策在 2026 年《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
来源:深圳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Mail:contact@qiazhuo.com
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转载及版权等请联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