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时,向税务部门缴纳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专项资金,本文清晰界定缴费主体、核算公式、申报时限与阶段性减免规则,为各类用人单位准确完成残保金申报缴费提供直观完整的政策指引。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下简称 “残保金”) 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缴纳的资金。
二、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浙江省为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残保金何时申报?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① 免征政策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 分档减缴政策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③ 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 (含) 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事项
1.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 (含) 以下的企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也要按时进行申报!
2. 在填报残保金申报表时,需认真、如实填写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和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两栏的数据哦!
计算示例
某企业上年职工 100 人,年均工资 8 万元,未安置残疾人,当地社平工资 5 万元(2 倍为 10 万,8 万未超上限)
应安置人数:100×1.5% = 1.5 人
差额人数:1.5−0 =1.5 人
全额应缴:1.5×80000=120000 元
安置比例 0%<1%,适用 90% 减缴:实际缴纳 120000×90%=108000 元
来源:浙江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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