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独/合伙企业合伙人等,按年计税、年度汇算多退少补,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哪些费用不能扣除,哪些收入需要确认,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常见误区需要注意。
误区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需要。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1、申报并预缴税款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误区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办理所得汇算时享受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不可以。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政策:
误区三:款项未实际到账申报时不计入收入
不论是否到账,均计入收入。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误区四:将家庭生活费用支出全额计入生产经营有关费用
不能。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误区五: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误区六:没有应纳税款就不需要申报
需要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误区七: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在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
不可以。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温馨提示: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
同时提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来源:河南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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