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新规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500万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符合条件者可例外。销售额含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及查补销售额,不含偶然资产销售。纳税人需在销售额超标的次月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逾期按一般纳税人管理,2026年1月1日起停止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同步调整,明确销售额超 500 万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办理登记,相关时限、判定标准及生效规则随之更新。
一、登记范围
(一)应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 500 万元)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可不登记的情形
新规定中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和 “自然人” 二类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主要变化: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主体范围明显收窄,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剔除。
二、年应征销售额判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包括: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不包括: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三、办理期限
(一)正常办理期限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二)查补办理期限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三)逾期办理
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 5 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四)已选择按小规模纳税,后期不符合条件的
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年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当年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登记生效及纳税申报
(一)登记生效日
除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 1 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 1 日。
(二)最早生效日
纳税人办理 2025 年四季度或 12 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 2025 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三)税款抵扣及纳税申报更正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限期更正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五、辅导期管理
(一)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二)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9 号)
来源:浙江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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