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核心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主流监管方式(9610、9710、9810、1210)适用不同申报与退税规则,2025年起9810新增 “离境即退税” 政策,退运商品也有配套税收优惠。

1、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有关内容相匹配。

3、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2018年9月,国家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票免税”政策,即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4、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无票免税”申报?

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

5、某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采购发票和报关单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可以退(免)税吗?

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以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采购发票和报关单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进行单位换算后才能进行退税申报。

6、采购发票上数量和报关单数量不一致,可以退(免)税吗?

可以。

一般情况下,报关单数量和发票数量存在以下几种对应关系:

一张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一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多张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多张发票对应多张报关单。

只要相同品名的商品【发票的数量总和=报关单上的数量总和】,就就可以申请退(免)税。

7、相关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3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4号(延续至2025.12.3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7)《关于跨境电商 B2B 出口监管试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2 号)

(8)《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来源:山东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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