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以及如何计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金不纳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是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或劳务报酬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退休人员收入常见涉税误区
1、退休了就不用交个税
错!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如再任职报酬),仍需纳税
2、所有退休人员收入都按劳务报酬算
不对!符合条件的“再任职”应按工资薪金处理,只有不符合“再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纳税。
3、退休金要交税
不用!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免税。
二、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纳税处理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相同,均可:
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享受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可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
举例: 孙老师退休后被学校返聘继续任教,月薪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0 = 3000元
适用税率3%,应纳税额 = 3000 × 3% = 90元
三、不属于“再任职”的, 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如果退休人员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未与单位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提供咨询、讲座、设计、翻译等临时性服务;
未签劳动合同,只是按次结算报酬;
自主性强,不受单位日常管理。
在纳税处理方面,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按次计算,预扣预缴时均适用4000元扣除相关规定,即: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减除20%费用;
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与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一起)。
举例: 王某退休后为企业做一次技术培训,获得报酬5000元。
预扣预缴:5000 × (1 - 20%) = 4000元
适用预扣率20%,预扣税额 = 4000 × 20% = 800元
年终并入综合所得参与汇算,可能多退少补。
四、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基本免征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2、津贴收入税收优惠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五、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来源:厦门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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