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取得的收入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劳务报酬、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暑假实习期,有些朋友会有这样一个疑问:大学生实习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让我们用一组问答带您了解企业招收实习大学生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常见问题

1、我们公司暑假招收了一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大学生,请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举个例子:

例如: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6000元,公司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

小张7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6000*80%-5000)*3%-0 <0

预扣预缴税款为零。

如小张本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2、扣缴义务人在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要如何操作?

扣缴义务人需要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登记人员信息,再进行扣缴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步骤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选择“税款所属月份”,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

步骤2:在弹出的人员信息界面中填报实习学生的完整信息,【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录入【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等必录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

步骤3: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点击【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进入填报界面。

步骤4:办理扣缴申报时,【所得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填写【本期收入】后,系统就会按照5000元/月自动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规定的实习人员必须是在校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已毕业的学生、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属于这一范围。

3、如果招用的实习生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个人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目申报呢?

非全日制大学生实习工资,要区分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情况一:

如果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情况二:

如果未形成雇佣关系,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但是不能用累计预扣法,不能享受累计减除费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用一般方法对实习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预扣预缴: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计算的关键在于收入额,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环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即: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举个例子:

例如:非全日制大学生小李7月取得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收入,下同)2500元(低于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800=17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700×20%=340元

若小李7月取得实习工资6000元(高于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20%)=4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800×20%=960元。

二、实习生工资问题相关制度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本办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年13号公告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其中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正是2012年15号文的发布,让很多人对实习生工资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惑或难以区分。


来源:厦门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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