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依据其合作模式等确定。

网络主播(Network anchor)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负责策划、编辑、录制等工作,并由自己担任主持的职业人员。

网络主播主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根据合作模式简化如下: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主播以个人名义合作(无劳动合同),收入按 “劳务报酬所得” 计税,税率 20%-40%,由平台或 MCN 代扣;若签劳动合同成为员工,按 “工资、薪金所得” 缴 3%-45% 七级累进税;若成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则按 “经营所得” 缴 5%-35% 五级累进税。

增值税及附加上,个人或需自行开票的主播,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通常 3%(有优惠时调整),一般纳税人按业务类型适用 13%(销售货物)、6%(应税服务)等税率;缴纳增值税后,还需按所在地缴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 7%、县城 / 镇 5% 等,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一、与平台或机构合作的网络主播

1、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主播与平台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具备劳动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主播的所有收入包括带货收入或者打赏收入都属于平台或机构,主播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平台或机构进行代缴代扣。

2、签订劳务合同

网络主播与平台或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收入属于劳务报酬,需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等到下年度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二、自主创业的网络主播

1、成立工作室

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以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其中,如果网络主播在当年度取得有综合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或者综合所得中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2、成立企业

网络主播成立了有限公司,其个人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主播作为公司股东获得分红收入,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


来源:青岛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Mail:contact@qiazhuo.com

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转载及版权等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