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的六大常见误区,涵盖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开具、金融商品开票限制、普票信息填写、免税交易开票、进项抵扣规则及票面品名规范,提醒财务人员合规开票。
开发票是财务日常最常接触的工作,在发票开具过程中有一些常见误区需留意,今天一起来了解~
误区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
误区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误区三:给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只填公司名称,不用填纳税人识别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误区四:公司发生的免税交易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2)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误区五:只要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政策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误区六:只要发票金额对了,品名可以按客户要求更改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政策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来源:乌鲁木齐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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