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8号公告,建筑企业分包劳务需合规发票才可税前扣除;共担租赁费可用发票和分割单;发票品目不符不能扣除;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不得扣除,对方注销需备齐三类必备资料佐证业务真实。

建筑行业财税踩坑高发!很多总包财务在分包、设备租赁、暂估成本上容易搞错税前扣除,这几个实务要点一定要记牢。

一、建筑企业把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总包方仅以“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表”入账扣除成本,未取得劳务分包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特别提醒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两家建筑公司共同租赁施工设备,租金共同分摊,没有单独取得对应发票,分摊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可以。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建筑企业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交易内容为劳务分包款,但品目开成“建材钢材”,此类发票能否作为成本扣除凭证?

不能。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建筑企业年末暂估了一笔分包成本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一直没取到分包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方已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分包发票,总包方仅凭“合同+付款凭证+分包工资表”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不能。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来源:济宁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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