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需求,逐步替代传统小农户分散经营模式,以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为核心特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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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非单一形态,而是涵盖多个层次、多种功能的组织体系。

一、具体分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可分为以下 5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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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政策扶持,核心支持方向包括:

1、财政补贴

对家庭农场、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给予补贴(如耕地流转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对龙头企业的加工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金融服务

提供 “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贷款”,降低贷款利率;推行 “农业保险”(如种粮大户保险、养殖保险),分散经营风险。

3、土地支持

允许新型经营主体通过 “土地流转”“土地托管” 等方式获取耕地,且流转期限可长达 5-10 年,保障经营稳定性。

4、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减免(如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政策。

5、能力提升

政府组织免费的技术培训(如种植技术、电商销售培训),为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6、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青岛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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