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缴款期为2026年1月1日-5月31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亏损弥补是纳税人最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其处理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梳理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一起来学习吧!

问题一:亏损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问题二:企业弥补亏损结转的年限是多久?

1、一般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2、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3)特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应在 50% 以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电影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问题三: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能否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四: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六: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规定,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第 24 行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栏次。因此,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七: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问题八: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问题九: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能弥补亏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问题十:企业在境外的业务亏损应如何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问题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果当年有亏损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总额 ×(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 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来源:浙江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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