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客户礼品,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可抵;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视同销售,支出按招待费、宣传费限额扣除;赠个人需按偶然所得20%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常见的商务往来行为。但礼品赠送背后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务处理,处理不当易引发涉税风险。

一、外购或自产礼品赠送客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二、外购或自产礼品赠送客户,如何确认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发生上述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三、外购或自产礼品赠送客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购或自产礼品赠送客户,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政策依据有哪些?

1、《增值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来源:山东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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