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全面施行,叠加配套征管公告,构成本轮增值税新政核心,核心变化是征收率统一、起征点上调、抵扣规则细化等。
为落实增值税新政,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并自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调整原则
1、维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
2、未发生变化的增值税政策,保持申报表的填报口径不变;
3、调整的增值税政策,通过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明确新政对应的填报栏次。
二、具体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第 3 栏 “应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2、第 10 栏 “免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3、第 28 栏 “①分次预缴税额”
增加填写内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第 1 行、第 3 行、第 6 行、第 8 行、第 11 行、第 14 行、第 16 行、第 18 行(图中蓝色行次)
增加填写说明:上述行次中的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2、第 2 行、第 4 行、第 7 行、第 9 行、第 12 行、第 15 行、第 17 行、第 19 行(图中绿色行次)
增加填写说明:上述行次中的 “服务”,不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未税计算销售额的
直接将计算后的销售额及税额填写在第 1 列至第 11 列相关行次,不填第 12 列。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第 8b 栏 “其他”
增加填写内容: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本栏填写。
2、第 23b 栏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增加填写内容: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栏转出的在本栏填写。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1、填写说明第一项
本表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2、第 1 列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交易价税合计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免税销售额。
除本列第4栏“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6栏“3%征收率的项目”外,本列各栏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栏次。
3、第 2 列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
转让金融商品和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应税交易,填写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栏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栏次。
发生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期初余额”列次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来源:税务总局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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