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正式施行!

一、延续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起至 2027年12月31日执行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创新企业CDR试点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1、明确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

3、明确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

自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

三、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六、网络货运平台经营管理新规施行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起实施明确信息保存义务:

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保存相关业务资料保存10年。

压实纳税主体责任:

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

网络货运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代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依法依规申报、代开和缴纳相关税费。

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与实际承运人依法依规签订代征代缴协议,依法代征代缴增值税税款和相关附加税费,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七、人民币现金收付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及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必须支持现金支付,并备足零钱;无人设备需公示现金转换方式,保障公众支付选择权。

八、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九、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十、网络交易平台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会员服务时单方面随意变更平台规则损害会员权益等。

十一、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执行。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要求:直播间运营者要完善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主播纠错等制度;MCN机构需规范对主播招募、培训、管理等工作。

十二、最高法矿产资源纠纷案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解释》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致使受让矿业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保护受让人及时取得矿业权并进行勘查、开采,同时促推国家“净矿出让”改革措施落实等。

十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十四、国标版“社区减灾标志”

《社区综合减灾公共信息标志》国家标准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社区防灾减灾有关工作提供了指引,涵盖多种标志类型,包括自然灾害警告标志、应急避难场所等关键功能场所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社区灾害风险与综合减灾图等综合性平面图标志。

十五、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月1日起施行。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该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办法》提出,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十七、最高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批复》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保障参保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避免因侵权人不支付、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及时找到侵权人而延误治疗。


来源:浙江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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