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纳税人反映,提交2025年第三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系统会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16行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和免征栏次数据进行比对,然后反馈信息,提示填报数据错误。
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收到政府财政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实务中,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相对复杂,涉税风险高。
一、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该准则,共五章二十条,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06 年发布的同名准则同时废止。
该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规定了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同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明确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常见问题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企业取得财政性奖补计入收入,怎么确定收入时间?
除以下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3、什么情况下财政性奖补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奖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基本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需根据补贴的性质,依据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是否满足 “无偿性”、“来源于政府” 等核心特征,以及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进行区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
(1)收到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建资产时(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资产折旧 / 摊销期间,按折旧 / 摊销进度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等)
(4)若资产提前处置,剩余递延收益一次性结转:
借:递延收益(未分摊部分)
贷:其他收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费用或损失)
(1)收到补助时(补偿已发生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或冲减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2)收到补助时(补偿未来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3)未来发生费用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或冲减费用)
3、特殊情况:收到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若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如自然灾害后的补助),无论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企业对政府补助的处理相对简化,不区分 “与资产相关” 或 “与收益相关”,而是根据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分类,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三)总额法与净额法
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谷规定了“总额法” 和 “净额法” 两种核算方法。
总额法,是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其他收益” 或 “营业外收入”),不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即 “补助与成本费用分开核算”。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即 “补助与对应的成本费用合并核算”,不单独体现为收益。
四、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财税处理
根据当前相关政策,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上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政府补助的核心是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而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增值税减免,是企业因销售额未达标而无需缴纳税款,属于 “税收减免”,企业并未直接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如资金、资产等),因此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不属于政府补助。
2、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
2025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改订,其中一个变化了是增加了第16行营业外收入。
纳税人发现提交2025年第三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系统会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16行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和免征栏次数据进行比对,然后反馈信息,提示填报数据错误。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增值税税率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报营业外收入填报为零,系统会提示如下信息:
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计算并如实核算在本栏。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会计实务处理与财税政策规定存在差异造成的。
从会计实务处理角度,增值税减免是直接减免,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按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当前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均未再考虑减免掉的2%税款问题。
但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科目,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等利得,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问题延申
那么,有人认为:假如企业将3%减按1%征收率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则会并入收入总额,从而计征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是直接按照1%的税收“净额”进行的会计处理,则没有将减免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则造成了收入总额的减少,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理解,也就是说上述情形并不存在,因为这里面包含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问题。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新疆税务/中国税务报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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