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与披露的核心准则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 无形资产》(简称 “CAS 6”),该准则由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以 “财会 (2006) 3 号” 文件正式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企业范围内施行,是规范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核心依据。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核心需满足 “无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 三大特征。常见类型包括专利、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自研软件等,而商誉因无法单独辨认,不属无形资产范畴。
一、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一)初始取得阶段外购:
1、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使资产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支出入账,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2、自行研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归集后转入,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 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3、投资者投入:按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则按公允价值)入账,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 股本
(二)后续摊销阶段
仅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摊销,当月增加当月摊、当月减少当月不摊,摊销额按用途计入对应科目,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管理用)/ 制造费用(生产用)/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用)
贷: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需每年做减值测试)
(三)处置与报废阶段出售:
1、结转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差额借 / 贷:资产处置损益)
2、报废:无法带来经济利益时,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支出,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四)减值处理阶段
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时计提减值,且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 施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注意此处与会计核算中略有差异的是商誉,在旧会计制度中,商誉是归于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与其他无形资产一致,自创商誉不算。在06年会计准则中,则不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产生的商誉不再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但每年要进行减值测试,自创商誉等依然不予确认。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么确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里要注意,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意事项:
(1)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注意事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我们企业外购了一个商誉,也是这么计算吗?
这一项比较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另外,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可以摊销扣除吗?
并不是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来源:山东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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