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是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需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规范归集核算。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过程中,对于研发材料的归集、调减、区分核算,往往存在不少易错操作,稍有疏忽便会产生涉税风险,下面结合三类材料核算典型情形,和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情形一:研发剩余材料转生产耗用

❌误区:部分企业研发项目结束后,将未耗用的剩余物料转入日常生产使用,财务未及时调整账务,仍将全部领料金额归集至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已转入生产耗用的剩余材料,需从研发支出辅助账中调出,据实归集至生产成本,不得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情形二:生产质检耗材混入研发费用

❌误区:企业将产品日常质量检测、常规工艺校验所耗用的试剂、耗材,与研发实验耗材合并核算、统一归集至研发费用。

✅正解:常规生产质检不属于研发创新活动范畴,研发试验与生产质检耗材需分开领用、独立核算,生产环节耗材不得加计扣除。

情形三:研发废料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

❌误区: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对外销售取得收益,未按规定冲减当期归集的研发费用。

✅正解: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来源:税务总局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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