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本文明确境外所得范围、税额计算方法及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等事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为了方便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我们梳理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属于境外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热点问答

1、我取得了境外所得并已在境外缴税,能不能抵免呀?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2、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那我取得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该怎么确定呢?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4、我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纳税,办理税收抵免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温馨提示: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5、政策依据有哪些?

(1)《个人所得税法》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来源:台州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Mail:contact@qiazhuo.com

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转载及版权等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