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六大认知误区,涵盖个体户参评、失信影响、异议处理、新设企业复评、评价方式等内容。

纳税缴费信用是经营主体的重要信用资产,但不少经营主体在认知上仍存在诸多误区。为帮助大家准确掌握纳税缴费信用相关内容,今天为大家拆解 6 个最常见的纳税缴费信用认知误区,解答大家的疑惑。

误区一:只要有零申报的情况,就不会被评为 A 级纳税人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 A 级:

1.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

2. 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3. 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 3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应纳税额为 0 的;"非正常原因" 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 3 个月。

4.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误区二:个体工商户不能参加信用评价

可以参加,《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管理。

误区三:只要产生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就会影响信用评价结果

不一定,经营主体若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并予以加分,不一定对最终信用评价结果造成负面影响。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2.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3.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4.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误区四:若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直接申请信用修复

不可以,“信用修复” 的前提是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做出承诺。

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误区五:新设立企业不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成立满 12 个月后申请复评。

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 12 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 12 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误区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方式只有扣分一种

有 2 种方式: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 93 分起评,不齐全的,从 90 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 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浙江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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