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于 2014 年、2015 年两次下发文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 年,为了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决定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一、政策沿革

企业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沿革如下:

1、2014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此外,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201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2018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相关老政策执行。

4、2021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将财税〔2018〕5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2022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 加计扣除。

6、2023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相关老政策执行。

二、2023年第37号公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扣除标准

企业在 2024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设备器具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购进方式及价值确定

“购进”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购进时点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扣除时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6、其他事项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不得扣除的情形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是不允许一次性扣除的:

1、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所指的设备器具,仅限于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对购进设备器具进行拆分。比如,有的企业将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对买卖合同、购销发票进行拆分,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3、非货市形式购进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虚假购进

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未进行纳税调增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享受优惠后,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


来源:税务总局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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