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迁移热点答疑,主要包括办理情形、涉税信息承继、税款亏损抵扣、三方协议及申报办理等常见税务问题。
企业经营地址跨区域变动,需同步办理税务迁移手续。不少纳税人对迁移流程、涉税权益延续、申报要求等存在疑问。结合现行税务政策,针对跨区域迁移高频问题逐一解答,帮助企业规范完成涉税迁移办理。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跨区域迁移?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后,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跨区域迁移。
2、纳税人办理税务迁入,哪些涉税事项在迁入地税务部门自动承继?
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3、纳税人迁移前的预缴税款和尚未弥补的亏损,迁移后是否可以承继?
可以。纳税人在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4、迁移后原来的三方协议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不可以。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5、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怎么办理预缴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6、政策依据有哪些?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来源:山东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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