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核心规则为:一般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限额扣除,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不含酒类)按30%扣除,烟草企业相关支出一律不得扣除,超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分摊扣除。
1、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于哪些类型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存在特殊规定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相关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哪些行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计算基数应包含两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枣庄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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