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排污权通常被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排污权,若时效在一年以上,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借记 “无形资产”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如果排污权时效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借记 “相关成本费用”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排污权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 无形资产》第16条规定,应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进行摊销。企业通常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额计入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排污权储备机构拥有排污权储备,可作为出让主体。
2014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印发,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2015 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 号),对排污权出让收入出让方式、征收标准、费款用途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缴费主体、标准及期限



二、会计处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会计处理需区分征收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和缴纳方(排污单位) 两大主体,双方适用的会计制度(政府会计、企业会计)不同,处理逻辑和科目设置存在显著差异。
(一)征收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会计处理
政府及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取主体,需遵循《政府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采用 “双基础核算”(预算会计按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需通过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允许截留、坐支。
1、收到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 / 拍卖收入时(先入财政专户)
权责发生制:
借:银行存款 /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应缴财政款 — 排污权出让收入
预算会计分录(收付实现制):不做分录(未缴入国库,未形成预算收入)
2、将款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时
权责发生制:
借:应缴财政款 — 排污权出让收入
贷:银行存款 / 财政应返还额度
预算会计分录(收付实现制):
借:资金结存 — 货币资金
贷:事业预算收入 — 非税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
3、年末结转(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不做分录(财务会计 “应缴财政款” 为负债类科目,无需结转)
预算会计分录(收付实现制):
借:事业预算收入 — 非税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
贷:其他结余
(最终 “其他结余” 转入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
政府部门收取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 “代收性质”,在缴入国库前通过 “应缴财政款”(负债类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仅在款项缴入国库后,预算会计确认 “事业预算收入”。
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后续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等支出时,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流程核算(如 “事业支出”“行政支出”)。
(二)缴纳方(排污单位)的会计处理
排污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费用缴纳主体,需根据自身性质(企业 / 事业单位)和排污权的持有目的(自用 / 交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政府会计制度》处理。其中,企业的会计处理最为典型,具体如下:
1、企业的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取得排污权的核心是判断其性质:若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控制污染物排放),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若用于短期交易(赚取差价),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目前实务中以 “无形资产” 为主流处理方式。
情形1:取得排污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自用)
(1)初始确认(购买排污权时)
企业通过定额出让(缴纳使用费)或公开拍卖取得排污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含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认无形资产。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 排污权
贷:银行存款
(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
摊销:排污权有明确使用期限(通常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如 3-5 年),需在有效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 “制造费用”(生产环节排污)或 “管理费用”(非生产环节排污)。
会计分录(按月摊销):
借: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排污权)
贷:累计摊销 — 排污权
减值:若排污权对应的环境政策变化(如区域排污标准收紧,排污权价值大幅下降),或企业不再需要该排污权且难以转让,需计提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排污权
(3)处置(转让 / 注销)
转让排污权:企业将多余排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取得的价款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原值 - 累计摊销 - 减值准备)的差额,计入 “资产处置损益”。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 排污权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排污权
贷:无形资产 — 排污权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适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借方为损失,贷方为收益)
排污权到期注销:排污权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销,计入 “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
借:累计摊销 — 排污权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排污权
营业外支出 — 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无形资产 — 排污权
情形2:取得排污权用于短期交易(赚取差价)
若企业取得排污权的目的是短期持有、伺机转让(如排污权交易活跃地区的专业环保企业),则按 “交易性金融资产” 核算,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初始确认(购买时)
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 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后续计量(持有期间)
期末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上升时)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下降时做相反分录)
(3)处置(转让时)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 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变动额,可能在借方)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投资收益(差额,借方为损失,贷方为收益)
同时,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转入 “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最终 “投资收益” 反映总损益。
2、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按《政府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取得排污权用于自身业务活动,处理逻辑与企业类似,但需遵循 “双基础核算”:
财务会计:
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 “无形资产 — 排污权”,后续摊销计入 “单位管理费用”;
预算会计: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 “事业支出”。
示例分录:
(1)购买排污权时:
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 排污权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 商品和服务支出(排污权使用费)
贷:资金结存 — 货币资金
(2)按月摊销时(财务会计):
借:单位管理费用 — 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 排污权
(三)特殊情形:排污权无偿取得(如政府无偿分配)
若排污单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排污权(部分试点地区对现有企业初始分配时无偿给予),需按 “公允价值” 确认资产:
1、企业:
借:无形资产 — 排污权(公允价值)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2、事业单位(财务会计):
借:无形资产 — 排污权(公允价值)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三、热点问答
1、我单位刚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获得排污权,如何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
缴费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一【非税收入申报】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进行确认申报。

2、今年资金压力有点大,我单位能分期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吗?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3、我单位的排污权今年到期了,如何续费?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单位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缴款核定通知单确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4、我单位缴了排污权出让收入后,哪里可以开缴费证明?
缴费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一【开具证明】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即可开具。

四、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3、《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
来源:浙江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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