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施行,配套法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给纳税人提供专业准确的政策解答,《中国税务》编辑部邀请了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答疑解惑,帮助读者准确理解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类

1、哪些情形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哪些情形?

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 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我公司向其他公司或个人赠送自产产品或外购的礼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你公司向其他公司或个人赠送自产产品或外购的礼品,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4、我在一家企业任职,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此外,我还有银行存款并定期取得利息。请问,这两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你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薪金,以及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属于应税交易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 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类

5、增值税法明确了哪些税率?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依据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既在境内销售商品(都适用13%税率),又为境内的客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并按照相应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你公司在境内销售商品适用13%的税率,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则适用9%的税率,因此应该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

8、如果一项应税交易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和服务,且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应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特别提示,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主要业务是指上述应税交易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业务,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9、我公司主营业务中,有部分业务是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请问哪些跨境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应纳税额类

10、我公司向境外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的货款以外币结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1、我公司赠送礼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法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那么如何确定销售额?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12、我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行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化为公式来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1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有凭证管理要求?

有。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那么,我公司可否凭该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你公司取得的完税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自境外单位购进服务取得的完税凭证是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15、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吗?

并非全部的进项税额都能用于抵扣。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另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6、我公司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此前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17、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类型中,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其中,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8、我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了贷款,并向贷款方支付了贷款利息。请问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能。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我公司是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了应税交易,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另外,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则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20、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主要是根据客户的餐饮服务需求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再将餐饮服务转售给公司客户。那么,我公司购进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吗?

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采购餐饮服务的目的并非“直接用于消费”,而是为了向公司客户转售餐饮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法中描述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21、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存在部分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近日,公司购买了多项服务,该类服务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无法作具体区分。依据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那么我公司该如何计算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四、税收优惠类

22、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3、我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归类为“医疗机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可以。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4、我公司发生了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内的应税交易,但不想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吗?

可以。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但需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放弃免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所放弃的免税政策。

五、征收管理类

25、如何判定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第四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26、我公司有一处不动产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满一年时按年支付,付租金后的一周内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已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日期,且该日期先于开具发票时点,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27、我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收款后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你公司未在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因此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你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经收到款项,则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否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咨询服务完成的当日。

28、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客户尚未付款。该项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纳税义务已发生。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因此,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你公司已经开具发票,应在开票当期确认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29、我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在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0、我公司发生应税交易,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31、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接近500万元。如果未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我公司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2、纳税人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预缴税款?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枣庄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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