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发票及会计处理!



销货退回与销售折让是企业日常销售业务中常见的两种特殊情形,均会对企业的收入、税务及账务处理产生影响。

一、发票处理

我公司开具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应如何处理呢?

1、纸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电子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合规开具发票不仅能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更有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纳税信用。

二、会计处理

两者的会计处理核心均为 “冲减销售收入”,但需根据 “销售时是否已确认收入” 分情况处理,且销货退回还需额外处理 “成本冲减”(因货物退回需转回成本)。

(一)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情形 1:销售时未确认收入(如 “预收款销售”“托收承付未办妥”)

若货物发出后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客户未确认收货、未达成控制权转移),客户退回时,直接冲减 “发出商品”(或 “库存商品”)即可,无需涉及收入冲减。

示例:甲公司 10 月 1 日发出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约定 “乙公司验收后确认收货”,此时甲公司未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发出商品 5000;贷:库存商品 5000”。10 月 5 日乙公司验收发现质量不符退回,甲公司做账:

借:库存商品 5000

贷:发出商品 5000

情形 2:销售时已确认收入(最常见情形)

若货物已确认收入(如客户已验收、控制权转移),退回时需同时冲减 “销售收入” 和 “销售成本”(因商品转回,需将已结转的成本转回库存)。

若退回发生在 “本年度”(销售与退回属同一会计年度):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若退回发生在 “以前年度”(如次年退回上年销售货物):需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处理(不直接冲减当期收入,避免影响当期利润真实性)。

示例(本年度退回):甲公司 2024 年 3 月 10 日销售一批货物给丙公司,售价 10000 元(不含税),成本 6000 元,已确认收入(增值税率 13%,销项税额 1300 元)。4 月 5 日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甲公司已收到退回货物并开具红字发票。

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300

冲减销售成本(货物转回库存):

借:库存商品 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不涉及货物退回,仅需冲减 “销售收入”(无需处理成本,因成本已随销售正常结转,且商品仍由客户持有),同样需根据 “折让发生时间” 分情况处理。

情形 1:销售时未确认收入

若货物未确认收入(如客户未验收),客户提出折让要求且企业同意,直接按 “折让后金额” 确认收入即可(无需单独冲减)。

示例: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货物,约定售价 8000 元,未确认收入。丁公司验收时发现包装轻微破损,要求降价 500 元,甲公司同意。最终按 7500 元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7500+975(13% 销项税)=84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

情形 2:销售时已确认收入

若已确认收入,折让发生时直接冲减 “当期销售收入”(若折让属以前年度,需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示例(本年度折让):甲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销售货物给戊公司,售价 15000 元(不含税),成本 9000 元,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 1950 元)。6 月 10 日戊公司发现货物轻微瑕疵,甲公司同意给予 10% 折让(即折让 1500 元),并开具红字发票。

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折让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1500×13%)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695


来源:枣庄税务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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