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涉及免抵退税申报、环保税、汇总代开导入、医保缴费、三方协议以及数电发票等。

1.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自检时提示有警告类疑点“进料加工手(账)册号()与海关信息中的备案号(XXX)不一致”,怎么办?

遇到此类问题,请参考以下办法处理:

首先在免抵退税申报“④填写明细表”节点,根据数据自检提示的申报序号,点击对应明细数据右侧的“编辑”按钮,如下图所示:

在弹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编辑页,填写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然后进入“⑤提交申报表”节点,先点击生成汇总表,重新生成汇总数据,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等待数据自检完成后查看疑点信息,确认疑点信息已经消除,即可继续申报。

2.我单位申报2025年第三季度环境保护税,将污染物名称为氨(气)的税源有效期止维护至2025年7月31日,但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带出了2025年8月和9月的税源信息怎么办?

出现此类问题是因为在修改税源有效期止前先进行了申报计算,终止税源后,在再次申报计算时会带出首次申报计算时的数据。

针对该情况,请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只勾选7月份税源信息提交申报即可。

3.我单位在汇总代开导入模板时提示异常信息“Request failed with status code 500”,导入不成功怎么办?

使用模板填写数据时请勿修改模板格式,填写前请查看“注意事项”说明,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要求填写。

出现异常情况时请检查付款时间等数据项,如下图中示例,付款时间格式要求为“xxxx-xx(年度-月份)”,本期该项应填写为“2025-11”,但实际填写为“2025-11-30”,造成系统检测不通过导入失败。

请按模板格式要求修改后,再重新导入即可。

4.通过微信小程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银行卡绑定错误需要修改怎么操作?

如需修改退费银行卡信息,可登录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点击退费申请,进入退费申请界面点击“添加账户”,重新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即可。

请注意如缴费人年龄为18岁以下,被退费人可修改为其家庭共济绑定关系中的人员姓名。

5.我单位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缴纳12月份社保费时,系统提示系统内部异常,异常原因:查询不到三方协议号对应的三方协议或者协议对应的所属税务机关与欠税所属税务机关不一致,怎么办?

出现此提示是登记信息与三方协议签订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不一致所致。请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模块查看“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中丙方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已开具的数电发票不允许作废。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7、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2) 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3) 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纳税人 U 公司,2024 年 10 月发票总额度为 750 万元。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5 日 U 公司开票累计金额 100 万元,10 月 6 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 10 万元 (对应 2024 年 8 月 25 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 10 万元),10 月 7 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50 万元 (对应 2024 年 10 月 3 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 50 万元),则 10 月 8 日剩余发票额度为 700 万元 (750 万元 - 100 万元 + 50 万元 = 700 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 月 6 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 10 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8、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1)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功能。

(2)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 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2024 年 5 月,S 公司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 销售一批服装给 T 公司 (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 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 年 6 月,该批服装发生销售退回。T 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 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来源:山东/云南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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