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应分清主体、按时申报、如实报收入、规范建账、依法参保,守住合规底线。

为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税收政策,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我们整理了个体工商户常见的 5 个易错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享受免征 = 不用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等于不用申报,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3、销售收入 = 开票收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都算作销售收入。即使未开具发票,只要发生应税收入,仍需在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根据季度销售额的情况分别处理。

(1)若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行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栏次。

(2)若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

需要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行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 或第 4 行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 征收率)” 栏次。

存在其他免税收入的填写第 12 行 “其他免税销售额” 栏次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4、个体工商户 = 不记账?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至 80000 元的;

(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5、个体工商户 = 无社保?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经营者可一并参加上述险种。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可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


来源:陕西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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