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为5%,征税范围含金银及金银基合金首饰、镶嵌首饰,纳税人是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申报征管过程中,部分纳税人 “看似符合业务逻辑” 的操作,实则是对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管规定的刻意规避。

情形一: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因此,将金银首饰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需要计征消费税。

情形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情形三:以旧换新业务中加工费等收入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情形四:混淆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来源:山东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Mail:contact@qiazhuo.com

内容:仅供学习交流/转载及版权等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