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晨光微启,街巷依旧。账单还在,梦想也还在。愿在柴米油盐里,不忘抬头看星;在奔波劳碌中,仍能守住温柔与热爱。新的一年只愿稳稳前行,日子有光,眼中有春,脚下有路。

2026年1月,这些法律法规开始影响你我的生活: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共六章内容,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826 号通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

条例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五十四条内容,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3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起止时间、计税依据、清算收入和销售面积归集的截止时间、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扣除、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和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方法、尾盘销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等内容。

《公告》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2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同时废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号)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内容。

《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 2025 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026 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公告》执行。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6号)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八、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 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执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 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25号)自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

十、关于 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明确了 2026—2027 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

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

十一、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对购置日期在 2026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十二、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6号)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的,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十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2025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四号)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十五、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的准确性。

十六、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

自2026年1月1日起征信中心将根据不同还款情形完成自动调整,相关逾期记录不再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

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将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展示。

十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处分种类和适用、完善违法行为及其处分、规范处分程序、此外,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编外人员处分依据,社保非税业务参照适用,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施行日期等。

十八、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明确经纪业务范围、要求经纪机构强化内控和业务全流程管理、确委托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十九、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适用情形,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申请方式、认证要求及证书有效期,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十、国家公园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国家公园的专门立法,为国家公园的布局和设立、保护和管理、参与和共享、保障和监督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十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此次新修改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完善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相关案由等,案由总量达到1055个。

二十二、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承接兵役法的具体举措,主要规范了5个方面内容:一是明晰军地职责界面、二是明确登记对象范围、三是规范登记程序方法、四是健全核验查验机制、五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三、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从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收费监管等方面提出8项措施,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二十四、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3条,主要规定了:明确总体要求、突出火灾预防、完善火灾扑救、做好灾后处置。此外,《条例》对森林草原防灭火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来源:税务总局/新华网等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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