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对建筑、运输、不动产买卖租赁等五类业务有强制填写要求,代开发票、车船税代收等特殊业务也需规范备注。备注不合规会导致进项无法抵扣、不能税前扣除,需退回重开。
发票备注栏是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额外增加信息的区域。它并非可有可无,填写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票无效,产生无法抵扣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涉税风险。这五类业务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意:
✅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事项
1、建筑服务类发票
备注栏注明:(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2)建筑项目名称;(3)跨地(市)标志
2、货物运输服务类发票
备注栏注明:(1)运输工具种类;(2)运输工具牌号;(3)起运地;(4)到达地;(5)运输货物名称
3、销售不动产类发票
备注栏注明:(1)不动产地址;(2)面积单位;(3)跨地(市)标志;(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5)核定计税价格;(6)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4、不动产经营租赁类发票
备注栏注明:(1)不动产地址;(2)租赁期起止;(3)跨地(市)标志;(4)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号;(5)面积单位
5、旅客运输服务类发票
备注栏可选填出发、抵达地点,无强制要求。
除上述五大核心业务,还有其他几类特殊业务备注栏需注意
✅特殊业务
1、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保险代收车船税
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3、保险代理人汇总开票
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4、差额计税业务
系统会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无需手动填写。
5、预付卡结算
销售方与销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销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 “备注栏” 填写不规范的后果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提醒:
1、部分发票设定了特定栏次展示备注信息,不在 “备注栏” 显示,而是在票面其他区域显示。
2、发票是交易真实性的法定凭证,备注栏信息的填写关乎发票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发票一律退回重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来源:浙江税务
编辑:恰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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